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3663号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083158195D,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现代服务业园区昆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高峰,男,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申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692642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百鸟路东B幢中环城E3地块B幢办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申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计175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