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7执61号 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 本院依据(2020)湘1227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所欠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沥青砼货款2999431.8元及利息440130.1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999431.8元及利息440130.12元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2020年9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立案后,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一次性向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00392.00元,现已经支付完毕。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纳了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