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7826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23)川1922民初192号案件,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7445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744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243.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