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73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正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7826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与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6.00元,减半收取5623.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