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49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舞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与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勇
书 记 员 杨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