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49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舞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与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勇 书 记 员 杨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