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1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小街村小街社2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2119********。
被申请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新希望路5号1幢1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7826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米易县安宁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安宁路56号商会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602618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19472.0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米易县安宁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3060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29951010413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4219472.09元限额内冻结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查封、扣押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在2530603元限额内冻结米易县安宁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查封、扣押米易县安宁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 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