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8758号
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