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22民初2424号之二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0422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0723元,期限为一年。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
本院认为,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因本案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0723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益辉
书记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