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422民初2424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7元(已预收16327元),减半收取计8164元,由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益辉
书记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