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7982号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0404007J,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就案涉工程款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引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