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乐市祁仓路299号阳光时代广场1**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GED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4元,减半收取21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