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494号
申请人: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新华学府花园1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1466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财,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村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2197306152431。
被申请人: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财、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财、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494号
申请人: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新华学府花园1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1466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财,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村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2197306152431。
被申请人: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财、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财、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