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219号 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官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36510512(1-1)。 法定代表人:偶继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合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2329元,保全费1639元,由原告安徽汇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