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09号
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55273F。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被告:利辛县教育局,住所地利辛县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