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3民初527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5号鑫达投资公司1#综合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肥西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宏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岗东村岗东组。
法定代表人:孙报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德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县教育体育局、合肥宏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