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邬勋、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1民初64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浩宇,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陈大行政村陈西自然村1号,身份证号码34162119951216415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邬勋,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2号奥林花园商业办公用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UT47。
法定代表人:严陈双,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丽敏、童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浩宇与被告邬勋、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6498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邬勋所有的皖A×××××号车辆;二、冻结邬勋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62×××68的存款31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清溪路支行账户18×××29的存款310万元;四、冻结邬勋所持有的安徽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比例的股份310万元。陈浩宇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浩宇因撤诉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邬勋所有的皖A×××××号车辆解除查封;
二、对邬勋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62×××68的存款310万元解除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清溪路支行账户18×××29的存款310万元解除冻结;
四、对邬勋所持有的安徽青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比例的股份310万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穆家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