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621民初6498号之一
原告:陈浩宇,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勋,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82号奥林花园商业办公用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UT47。
法定代表人:严陈双,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丽敏、童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浩宇与被告邬勋、安徽君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陈浩宇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浩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41元,减半收取1762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22620.50元,由原告陈浩宇负担。
审判员 穆家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