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信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6345号
原告:北京博信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院**楼**501-1。
法定代表人:米继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div>
法定代表人:曹文利。
原告北京博信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华公司)与被告合肥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博信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博信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信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