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5592号之一
原告: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群贤路与中兴大道东南角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定费46740元,合计51765元,由原告浙江益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