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财保102号
解除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帆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一支22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U0QP77。
法定代表人:黄新年。
被申请人: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龙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8674A。
法定代表人:易鸿亮。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帆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渝0101执保4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因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