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5739号
原告:万州区走马镇长鼻子装卸经营部,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岭上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YRRXN69
经营者:向小红,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峰,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龙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8674A。
法定代表人:易鸿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俊燃,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万州区走马镇长鼻子装卸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俊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州区走马镇长鼻子装卸经营部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走马镇长鼻子装卸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州区走马镇长鼻子装卸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句志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