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3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山村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194160。
法定代表人:黄杨柳。
被申请人: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龙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5718674A。
法定代表人:易鸿亮。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渝0101执保39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伟亮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及申请人的担保物。因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渝0101财保96号裁定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黄杨柳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