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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冉某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737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某某,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冉某某、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计172.84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172.84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