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迅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2DP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4116956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迅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120G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794866。
上诉人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迅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宇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庆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9元,减半收取2844.5元,由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玉
审判员李淑群
审判员黄*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军
书记员丁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