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迅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川0411执690号四川迅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庆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9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和房屋信息;4、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