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1执恢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向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银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19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三星手机一部,经过网络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960元;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208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39.73元。上述案款扣除执行费12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后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