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初2022号
申请人: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B713室。
法定代表人:苗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利,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1 000 000元进行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申请人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现金1 000 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康大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铮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