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21民初50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3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黄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812290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38646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23年6月23日止,每年承包费为386469.60元,每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下年度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时至2022年5月15日,被告应支付2022至2023年度承包费时,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9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来,双方一直友好合作,但近几年来由于国内经济形势下滑且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特别是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公司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已无法正常运营。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22年10月11日解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土地租赁费386469.60元,分三期向**支付,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18234.6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18235元,上述三期款项均打入**兴业银行淄博分行622909373578524617账户,剩余50000元,如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本项约定及时足额向**支付上述三期款项,则**放弃该剩余50000元土地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二、若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及时足额支付约定的上述三期款项,则应向**支付386469.60元土地租赁费剩余未付款项,并赔偿**损失,以386469.60元土地租赁费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出现违反上述第一项约定之日起至386469.60元土地租赁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有权就386469.60元土地租赁费剩余未付款项及损失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现状交付涉案土地;
四、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反诉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3549元,**负担1774元,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