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1财保74号
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511室。
法定代表人:沈文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荧,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胜杰,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淘迪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829号裙房5层L411-19号。
法定代表人:唐霞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淘迪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35,142.9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8月2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淘迪旅游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35,142.91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怡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振东
书 记 员 石振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