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47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4470号原告泰兴市华工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风采机电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苏128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七行“2022年1月29日”更正为“2022年3月28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