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7财保33号
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林荫新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37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4月1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77元,由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