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园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御酒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7财保33号 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林荫新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37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4月19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77元,由申请人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