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794号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行,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5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