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鲍某等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6343号
原告:张某,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某,男,200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鲍某之母),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原告张某、鲍某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鲍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鲍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