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2400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6号院1号楼1至24层01-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98156。
法定代表人:宋海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永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攀攀,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乳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春,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义,村民。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乳山村村民委员会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隗立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