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强银万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3457号 原告:强银万,男。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6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98156。 原告强银万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强银万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银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强银万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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