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271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灞大道1号外事大厦11层(0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