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包仙元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5A。
法定代表人:吕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仙元,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义,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鹏飞,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仙元、蔡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665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嘉城五金机电经营部已于2020年4月23日注销。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