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财保12号
申请人: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22970X。
负责人:徐雪峰。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综合车间三501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44792L。
法定代表人:黄晖,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457U。
法定代表人:邱国兴,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66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66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立即冻结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
二0二一年元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