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3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5A。
法定代表人:吕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74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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