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2164号
原告:徐中省,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徐明玉,女,200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胡发菊,女,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原华辰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与罗六路交汇处(罗庄区九洲超市双月园路店西南角)。
被告:山东东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阳路桥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子午。
被告:王宗欣,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沂南县。
原告徐中省、***、徐明玉、胡发菊与被告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原华辰公司)、山东东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阳路桥公司)、王宗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徐中省、***、徐明玉、胡发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中省、***、徐明玉、胡发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路兆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