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徐中省、徐晓楠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3241号
原告:徐中省,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徐晓楠,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徐明玉,女,200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胡发菊,女,193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与罗六路交汇处。
被告:山东东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敢胜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子午,公司经理。
被告:王宗欣,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祥华,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省、徐晓楠、徐明玉、胡发菊与被告临沂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山东东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宗欣、宋祥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徐中省、徐晓楠、徐明玉、胡发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中省、徐晓楠、徐明玉、胡发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中省、徐晓楠、徐明玉、胡发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中省、徐晓楠、徐明玉、胡发菊负担。
审 判 员 来海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晓宇
书 记 员 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