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重庆天润展览有限公司与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43民初322号
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制材二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7341274X4。
法定代表人梁臣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0号B4-3-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3000403407。
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已预交77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重庆天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代理审判员  朱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