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21执保12号
申请人:通化县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口村。
被申请人: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3号。
申请人通化县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县恒光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化县恒光热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