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4民初8430号
原告:**。
被告: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爱莲。
委托代理人:黄明钰。
原告**与被告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力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磁力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明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拖欠工资11070.3元,补偿法定假日工资2651.81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82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在被告处公司工作至2019年5月。被告于2019年2月-5月15日共欠原告工资11070.3元,被告不让原告上班,原告找到劳动局,并到大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现欠原告工资11070.3元,补偿法定节假日工资2651.81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820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我公司原生产部的职工,月薪3055元。2018年7月,我公司成立了售后维修部,原告调职到维修部,月薪调整到了4450元。公司发现原告无法胜任此项工作,公司派出其他队伍对他的工作进行补救。在维修部期间原告与客户发生过争吵并出现过虚假报销在审批过程中被发现退回,原告在此期间驾照被吊销,却没有告知公司,使得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额外风险。因为售后工作需要驾驶车辆,原告驾照被吊销,原告已经不符合这项工作的基本需求,2019年1月,售后维修部被撤销,原告调回到原来岗位,月薪恢复到原来的3055元。我们公司在年前左右进入淡季,所以于2019年1月15日,到2019年2月24日放了长假。2月25日才开始上班,假期结束后,因为公司财务状况紧张,有限的资金优先被发放工作月份的工资,只发了3月的工资,2月份都没有发放。这部分工资等财务状况好一点在发放。我们公司业务有季节性,所以节假日加班在所难免,通过加班和串休方式进行了补偿。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制度,上班期间长时间玩手机,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指挥,回到原来岗位缺勤矿工,并且虚报外出,企图欺骗公司因矿工扣发工资,所以我公司根据公司制度根据矿工进行了开除。接到开除通知后一原告表示已经知晓我公司对他的考勤,但是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强行保留手中的通行证、电子门钥匙、工服及劳动工具。我公司位于航空集团院内,属于军事管理区域,非工作人员是禁止进出的,原告被开除后,拒绝上交一切物品行为,严重影响了此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与商业信息风险,我公司也保留追偿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被告依法提交了处罚决定书、工资明细、外出办事申请单、考勤记录表、矿工确认单、保销明细对账清单、行政制度及开除通知书、劳动合同书、打卡记录、10月加班费表、工资表、考勤表、离职未交接工具清单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是:固定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被告从事售后安装工作。被告的工资标准为4455元/月。被告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被告应书面记录支付原告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原告提供工资清单。被告安排原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原告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2019年5月20日,因原告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下发《关于开除**的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沈阳磁力通能源有限公司:1、返还拖欠工资11070.3元;2、补偿法定节假日工资2651.81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820元。该委于当日作出沈大劳人仲字【2019】6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诉至本院。
再查明:原告2018年4月实发工资4181.82元,5月实发工资4391.34元,6月实发工资4818.14元,7月实发工资5444.37元,8月实发工资4147.72元,9月实发工资4470.73元,10月实发工资5554.6元,11月实发工资4167.75元,12月实发工资4147.75元。2019年1月实发工资为1101.75元,3月份实发工资为2767.75元,4月实发工资为1331.2元。上述工资已发放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2月份工资1232.75元(1620-387.25),5月份工3177.87元【(4181.82+4391.34+4818.14+5444.37+4147.72+4470.73+5554.6+4167.75+4147.75+1101.75+2767.75+1331.2)/12/21.75*20天-387.25】。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10月1日加班费324元、10月2日加班费324元,10月3日加班费324元、10月4日加班费216元、10月5日加班费216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已为原告支付2019年1月、3月、4月的工资,尚欠2019年2月、5月工资未付,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019年2月工资1232.75元,5月工资3177.87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节假日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经按照规定支付原告的加班费,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开除原告的行为系违法开除,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磁力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月工资1232.75元,5月工资3177.8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炳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