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1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口村人参产业园6街16-7。
被执行人: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恒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磁力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98,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经将执行款交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