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锦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辽市锦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终字第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锦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某某镇,并且其在库伦地区并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库伦旗并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上诉人认为事实上本案附属工程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该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请求撤销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通辽市锦艺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根据承包合同内容工程名称为”通辽库伦农电公司(三家子)供电营业所”,工程地址为”库伦旗某某镇”,故本案建筑物所在地在库伦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由建筑物所在地库伦旗人民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晓明
审判员*桂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