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4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设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本人工人岗位的认定,华电设计赔偿**经济损失655948.8元;2.补发企业年金205200元;3.补偿**3年的退休金差额。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本人工人岗位的认定。依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2008〕45号文)的规定,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设定,但应依法设定。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3】169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女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或延期退休,经查实后应予以纠正。一审中华电设计提交的2013年11月28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对原工人身份职工岗位界定》对工作岗位的界定,该文件中用工人身份来界定**在华电设计的工作岗位,违背了《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关于补发年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第九条规定:发展企业年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可以向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适当倾斜。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本企业已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抵扣。依据皖政[2006]59号文,企业年金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但华电设计没有为**办理。三、关于补偿**3年的退休金差额。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华电设计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华电设计辩称,一、一审法院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本案中,华电设计上级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的《关于原工人身份职工岗位界定的函》,载明:经我院党政联合会议研究决定,对原工人身份职工岗位界定如下:已担任中层以上干部、管理部门担任主管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为管理岗位;生产部门担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为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确定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原工人身份女职工确定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本人原为工人身份,在退休前既不属于主管及以上职级,也不具备高级职称资格,一审法院根据企业报备的上述界定条件,认定**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华电设计在其年满50周岁为其申报退休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对“双倍工资”时效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仅限于该法实施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本案中,**主张1992年-1996年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既无法律依据,又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裁决正确。三、一审法院判令华电设计无需向**补发职业年金符合实际。职业年金并非法定社会保险,企业既可以建立年金制度,也可以不建立年金制度。同理,即使单位建立了年金制度,职工既可以参加年金,也可以拒绝参加年金。法律调整的行为是企业和职工均缴存了年金的行为。本案中,华电设计于2019年11月经上级批准方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2019年11月仍在职的员工方可以依法缴存,但没有追溯补缴的规定。**于2019年12月起已正式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上述情况下,主张参照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标准补发之前的职业年金没有事实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华电设计与**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二、判令华电设计赔偿**经济损失655948.8元;三、判令华电设计补发企业年金205200元;四、判令华电设计补偿**3年的退休金差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92年进入华电设计工作,1996年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勘测设计。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集体职工身份协议书》,协议解除**的集体职工身份。2013年11月28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对原工人身份职工岗位界定的函》,载明“经我院党政联合会议研究决定,对原工人身份职工岗位界定如下:已担任中层以上干部、管理部门担任主管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为管理岗位;生产部门担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为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确定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原工人身份女职工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原工人身份女职工确定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系华电设计的股东。2019年6月11日,华电设计发布《关于召开退休相关政策通报会的通知》,通报退休相关政策,**参加了会议。201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同意郑相娇等184位同志退休的函》,同意包括**在内的184名同志退休,2019年9月前到龄退休人员自2019年10月起执行,其他人员从退休次月起执行。2019年11月13日,华电设计发布《关于**同志退休的通知》,同意给予**2019年11月15日办理退休手续。**自2019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一审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华电设计发出《关于华电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的通知》,通知华电设计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向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华电设计在**年满50周岁为其申报退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根据该项规定,企业对于管理岗位、工人岗位的认定拥有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认定条件。本案中,华电设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函,对岗位进行界定,生产部门担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为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确定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庭审中,**认可其不具备高级职称,不符合华电设计关于技术岗位的认定条件,应当为生产技能(工人)岗位,华电设计在其年满50岁时为其申报退休,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中,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0月13日同意**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华电设计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主张补偿3年的退休金差额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于1992年进入华电设计处工作,双方1996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发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偿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华电设计自2019年11月1日起办理企业年金,**已经退休,不符合办理条件,对其补发企业年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向本院提供证据:工作岗位内容材料,证明其从事的是工程设计技术岗。华电设计质证认为,上述材料中,劳动合同的三性无异议,通过劳动合同可以证明**是工人身份。内部专业资格认定证书,根据电力设计院规定,高级才属于技术岗。工作记录真实性无法确定,认可**从事设计,工作中有一定技术,但不一定所有的技术都属于技术岗。
对一审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电设计依据其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函中对职工岗位的界定,在**年满50周岁时为其申报退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退休。**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退休审批并未提出异议,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终止。现**主张华电设计对其岗位定性错误,为其办理退休违法,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补偿三年的退休金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已办理退休,其请求补发企业年金,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主张1992年至1995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二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姚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