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1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河南省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专探乡政府院内。
被告:徐俊伟,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俊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苑林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