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828民初1085号
原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85976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谷辉、李俊蓉,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澜沧县。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生,佤族,务农,住澜沧县。
原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设计所)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业设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业设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32332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共计33928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建业设计所的驻澜沧分公司提出他需要规划设计一个比较好的酒店,位置在东回镇距离机场约2公里靠机场路的边上,面积为:80米×80米约10亩土地。原、被告双方经过初步洽谈并对项目进行了实地勘察后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即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拿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再签订设计委托合同。随后,原告开始安排设计师抓紧落实设计方案。2016年10月15日左右和被告**做了第一次设计初规沟通,并认真听取了被告的修改意见,11月20日左右提交了第一套《东回佤乡酒店》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被告看了很满意,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原告几经论证,于2016年12月13日提交了第二套修改后的《东回佤乡酒店》设计方案,方案得到被告通过。2016年12月20日下午,《东回佤乡酒店》规划设计方案经澜沧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东回佤乡酒店》规划设计方案获得审核通过。随后,原告的设计师又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酒店的正门位置调整)和被告方的要求再次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反复、细致的调整,于2017年1月6日向被告提交了第三套修改方案,被告方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签订设计合同,经被告夫妻二人商议由被告***为夫妻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进度款规定,向被告方索要设计进度款,因当时被告正忙于景迈机场的土石方工程,资金比较紧张,一再给原告强调,钱不是问题,告知原告抓紧做施工方案,到时候在交施工图纸的时候一并全部付清设计费。2017年7月初,原告方按照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完成了施工设计图,并将完成的全套《东回佤乡酒店》施工详图(6套蓝图)拿给被告审阅,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但被告又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付款。随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款及承担原告为主张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
被告***辩称,答辩人认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因答辩人的土地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土地证,不能再争议土地上进行相关建设,原告设计图纸未被答辩人采用,但认可原告的劳动成果,愿意适当补偿原告5万至6万元。
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逾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建业设计所的驻澜沧分公司提出他需要规划设计一个比较好的酒店,位置在东回镇距离机场约2公里靠机场路的边上,面积为:80米×80米约10亩土地。原、被告双方经过初步洽谈并对项目地进行了实地勘察后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即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拿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再签订设计委托合同。随后,原告开始安排设计师落实设计方案。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原告先后三次对《东回佤乡酒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论证,最终经澜沧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并获得审核通过。随后,原告的设计师又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酒店的正门位置调整)和被告的要求再次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于2017年1月6日向被告提交了第三套修改方案,被告予以认可。经被告夫妻二人商议由被告***为夫妻代表,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澜沧县东回镇《东回佤乡酒店》规划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设计费为每平方米41元,设计项目名称包括酒店、餐厅、超市及KTV等建设规模7886.05平方米,设计费323328元,并对设计项目的内容、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进度、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虽然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定金,但原告根据双方沟通良好的情况,即组织人员进行规划设计。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进度款规定,向被告索要设计进度款,但被告要求原告抓紧做施工方案,在原告完成交付施工图纸时一并全部付清设计费。2017年7月初,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完成了施工设计图,并将完成的全套《东回佤乡酒店》施工详图(6套蓝图)交付被告审阅,同对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但被告又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付款。随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且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东回佤乡酒店》评审报告、“东回酒店”设计变更纪要、澜沧县东回镇佤乡酒店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东回佤乡酒店》施工详图(6套蓝图)、律师费发票及民事代理合同等证据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及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费用及相关支付设计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并通过评审,原告为主张权益产生代理费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建业设计所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建业设计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全套澜沧县东回镇“佤乡酒店”规划设计施工详图(6套蓝图),并经澜沧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且将设计成果提交被告***、**,被告***、**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建业设计所设计费用,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原告的设计成果,应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233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原告有权根据自身的法律需求,选择是否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计费323328元及律师代理费16000元,共计3393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新昌
审 判 员  李革仙
人民陪审员  李新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