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3民初2394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M1-9-1-2地块(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1502自编03-04部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云南省水利水电学校),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兰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学院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速速代理人:***,系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教育公司)、被告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4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利水电学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9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利水电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南教育公司向建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2.判令西南教育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的30%向建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70000元;3.判令被告水利水电学院在欠付西南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确认建业公司对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校舍用房中的教学楼、***(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西南教育公司、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5日,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签订了《建筑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建业公司对西南教育公司投资举办的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实验中学有限公司校舍用房(原水利水电学院校舍用房)进行加固设计、施工,该项目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校址),工程内容为:加固方案设计(含图纸设计)、出图、审图;加固工程材料采购、施工、施工设备采购或租赁、施工人员组织、施工工程师及管理人员配备;配合西南教育公司协调相关部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30日。同时合同约定西南教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期款的2%支付违约金。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是该项目的业主,西南教育公司与建业公司直接建立合同关系,建业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建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实验中学有限公司(原水利水电学院校舍用房)教学楼、***进行加固施工,工程造价为3500000元。2020年8月28日,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但西南教育公司仅支付建业公司1600000元材料款,一直未支付剩余的1900000元,其未支付的款项为农民工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建业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建业公司对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校舍用房中的教学楼、***(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辩称:1.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书中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约定了于2020年8月5日前需取得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建业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检测合格报告,导致项目最终搁置,故建业公司构成违约;2.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约定的工程款已经包括了监理机构的监理费、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等,直到拿到B级检测报告之前,所有的义务均由建业公司承担;3.水利水电学院在十年前就作出了鉴定报告,学院的宿舍达不到B级,且属于违法,当时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加固才具备使用条件,且向教育厅危房改造小组提交了报告,要求批经费进行加固,但一直未处理;4.即使法院组织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但根据合同约定已经逾期,西南教育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建业公司工程;5.案外人云南佳盛公司系建业公司推荐,双方关系密切,故该公司出具的工程检测合同书是否真实无法判断,故需要建业公司提交由住建局审批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交付标准;6.建业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西南教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案外人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三份检测报告;7.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明知校舍主体结构不合格,且十年当中未对该主体结构进行过任何加固及重新检测的情况下对外招租,导致西南教育公司的***无法办理,故被告水利水电学院存在隐瞒事实欺诈行为;综上,西南教育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水利水电学院辩称:1.被告水利水电学院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2.被告水利水电学院系西南教育公司的出租人,仅收取西南教育公司租金,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之间的合同与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3.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及验收,双方最终系按补充合同进行实际支付,故不存在分阶段实施,该项目已经履行完毕,且建业公司一直未提交补充协议,被告水利水电学院认为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恶意串通,涉嫌虚假诉讼,应当认为为无效合同。综上,建业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建业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建设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2.判令建业公司完成设计、审图、全部校舍用房混泥土梁、板加固、其他按照图纸或协议施工、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和检测、提交合格的报告;3.判令建业公司按照每日1000元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至提交合格报告之日止;4.由建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5日,西南教育与建业公司签订《建设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建业公司成本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试验中学有限公司校舍用房加固设计、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及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建业公司只加固了一般部分约定工程,大部分还没有施工。对已经进行的部分,至今没有取得鉴定合格(B级)报告,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已逾期,西南教育公司计划在2020年9月1日前办学,建业公司没有在2020年8月30日前获得鉴定报告,严重影响西南教育公司办学筹备工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建业公司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原告(反诉被告)建业公司辩称:1.如西南教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建业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2.按照施工进度,西南教育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向建业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西南教育公司仅支付了1600000元,故西南教育公司违约在先,建业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该合同义务;3.建业公司就涉案施工的教学楼及***均履行了相关的义务;4.建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当向西南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5.西南教育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中并未约定涉案工程需得到住建局审批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交付标准,建业公司交付的成果符合双方约定;6.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检测资质,与西南教育公司签订了工程检测合同,经检测后出具的报告均达到了B级标准,故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真实合法有效;7.被告水利水电学院与西南教育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涉案房屋已被水利水电学院收回,且建业公司的工作成果系水利水电学院实际享有和使用,故水利水电学院应当在西南教育公司款项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都有义务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任何一项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针对建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建筑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西南教育公司与被告水利水电学院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教学楼施工资料、***施工资料,加盖了西南教育公司印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情况说明,系建业公司单方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合同,加盖了西南教育公司及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咨询意见告知书,加盖了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中心印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工程检测合同书,加盖了西南教育公司合同专用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通告,加盖了水利水电学院印章,本院予以采信。针对西南教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建筑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补充合同书,建业公司、水利水电学院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支付凭证,建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民事起诉状,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1月29日的水利水电学院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被告水利水电学院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020年5月25日的7份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均加盖了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出租合同、加固施工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建业公司、西南教育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文件为广州西南【2020】15号函,西南教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建业公司申请,本院向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调取其出具的**检【2020】-B776号、B777号、B863号检测(鉴定)报告,上述鉴定报告均加盖了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公章,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但能否证明建业公司的待证目的,本院之后综合评判;谈话笔录,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被告水利水电学院(甲方、出租单位)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乙方、承租单位)签订云水职院字(2020年)第1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水利水电学院蓝龙潭校区资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5年,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乙方承诺该资产仅用于办学,用于开办优质的中学。水利水电学院及西南教育公司均在其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2020年6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建业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建筑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审图、校舍用房混凝土梁、板加固、其他按照图纸或协议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检测、提交合格的报告等资料,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受甲方委托推荐第三方鉴定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安排:由于加固工程涉及的房屋、设施等使用年限较长,房屋极度陈旧,房屋原始技术资料缺失,施工面积较大,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协商面积分阶段履行本合同,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对办学要求的规定并达到甲方申办办学***的安全检测要求(B级以上)。合同暂定总价为108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果或者实际结算为准。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付甲方1000元/天。合同还对双方权利进行了相关的约定。双方均在合同上**予以确认。同日,原告(反诉被告)建业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建筑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补充合同书》,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整个学校(原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内与申办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办学***等手续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关的建筑物加固的下列工作:1.加固方案设计(含图纸设计);2.出图、审图;3.材料采购、施工、设备采购或租赁、施工人员组织、施工工程师及管理人员配备;4.组织验收、协调第三方检测、编制所有竣工资料,使加固后的校舍用房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要求等级;5.做好配合甲方申办办学***相关的辅助工作。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以下事项:1.由乙方推荐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检测;2.由乙方推荐云南中冶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乙方很清楚甲方的项目用途,故工程中所有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均应满足办学许可要求,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以在2020年8月5日前取得满足甲方办学审批要求的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为前提(B级),如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公司的工作未能在约定限期内实现甲方的目的,乙方和乙方推荐的公司丧失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已预付的甲方有权要求返还)。支付方式为:1.乙方的工程款金额为35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推荐的监理公司监理费、检测机构(公司)检测费等;2.在甲方获得能够满足申报办学***所需检测合格报告(B级)后,甲方再按约定支付上述工程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费用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再将其中的监理费、检测费转付给其推荐的单位。双方均在该补充合同书上**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确认实际的施工范围为一栋教学楼、一栋***,上述工程约定的价款为350万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案外人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数审查服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实验中学有限公司-教学楼、宿舍加固工程。教学楼、宿舍加固工程项目总审图费为22000元,合同签订或相关技术资料提供完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正式的审查意见告知书,每逾期1日,减收项目应收审查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付因此导致的各项损失。合同还对付款及责任进行了相关约定。双方均在该合同上**予以确认。2020年8月11日,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教育公司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技术咨询意见告知书》,载明:回复、修改资料经复审,基本满足合格要求。2020年8月18日,案外人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西南教育公司出具**检字【2020】-B776号检测(鉴定)报告、**检字【2020】-B863号检测(鉴定)报告、**检字【2020】-B777号检测(鉴定)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实验中学有限公司-教学楼1**全性检测鉴定、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实验中学有限公司-教学楼2**全性检测鉴定、昆明市盘龙区华师高级实验中学有限公司-学生***全性检测鉴定,结论及建议如下:1.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该房屋建筑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Bsu级;2.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相关要求,该房屋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规范要求;3.为保证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建议如下:(1)该房屋的承重体系、使用用途、受荷情况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房屋使用者应委托专业机构重新进行检测鉴定或体积设计重行复核验算。(2)鉴定报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被告(反诉原告)西南教育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建业公司转账汇款如下:2020年7月14日20万元、2020年7月17日20万元、2020年8月7日100万元、2020年8月23日20万元,共计160万元。 2021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与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加固费160万元;三、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四、驳回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判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的纠纷发生于2020年8月,故本院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针对建业公司主张西南教育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建业公司与西南教育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书。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为2020年8月5日前取得房屋B级检测报告,但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在工期尚未届满的2020年8月5日前即取得房屋B级检测报告于常理不合。建业公司于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进场实际施工,工程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根据原告提交的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房屋建筑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Bsu级。综上,原告在进行实际施工后亦取得房屋B级检测报告,西南教育公司应当向建业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1900000元。针对西南教育公司认为建业公司与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的情况,检测报告不应当采信的观点。本院认为云南佳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系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且西南教育公司与建业公司的补充合同中亦同意由该公司进行检测,故对西南教育公司的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西南教育公司的判令建业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建设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以及建业公司完成设计、审图、全部校舍用房混泥土梁、板加固、其他按照图纸或协议施工、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和检测、提交合格的报告反诉请求。本案中,建业公司在对一栋教学楼、一栋***进行实际加固施工后取得房屋B级检测报告,履行了补充合同书中的义务。西南教育公司认为《建设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的合同范围为水利水电学院的整体校舍用房,但未举证证明与建业公司存在其他加固工程的约定,且涉案房屋已经由水利水电学院整体收回,无法在对其他部分进行加固,故对西南教育公司要求建业公司继续履行《建设设计、加固施工工程合同》以及完成设计、审图、全部校舍用房混泥土梁、板加固、其他按照图纸或协议施工、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和检测、提交合格的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建业公司主张判令西南教育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1900000元的30%向建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70000元的诉讼请求以及西南教育公司判令建业公司按照每日1000元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至提交合格报告之日止的反诉请求。本案中,建业公司认为工程已经完工且提交了合格的检测报告,西南教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而西南教育公司认为建业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2020年8月5日前提交房屋安全性检测B级报告,且至今未提交该报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建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西南教育公司提交了已取得的三份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而西南教育公司称未在约定期限收到报告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建业公司进行过主张,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故对双方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建业公司主张判令被告水利水电学院在欠付西南教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以及确认建业公司对被告水利水电学院校舍用房中的教学楼、***(本案涉案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建业公司是与西南教育公司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西南教育公司与被告水利水电学院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水利水电学院并非合同向对方也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故对建业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5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61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4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西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